重大危險源:
指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標準辨識確定,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重大危險源是企業安全管理的重點,控制重大危險源的目的,不僅僅是預防重大事故的發生,而且是要做到一旦發生事故,能夠將事故限制到最低程度,或者說能夠控制到人們可接受的程度。重大危險源總是涉及到易燃、易爆、有毒的危害物質,并且在一定范圍內使用、生產、加工、儲存超過了臨界數量的這些物質。由于工業生產的復雜性,特別是化工生產的復雜性,決定了有效地控制重大危險源需要采用系統工程的理論和方法。
重大危險源控制系統主要由以下幾個部分組成。
1.危險源辨識; 2.危險源評價; 3.危險源分級;
4.危險源管理; 5.危險源報告; 6.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法律法規要求: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p>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要求“搞好重大危險源的普查登記,加強國家、?。▍^、市)、市(地)、縣(市)四級重大危險源監控工作,建立應急救援預案和生產安全預警機制?!?/p>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經2011年7月22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11年8月5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0號發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對重大危險源辨識、分級、備案、監控和應急管理等均作了詳細規定。